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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新规:必须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时间:2018-08-21 19:02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记者昨天从嘉兴市教育局获悉,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日前对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发布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小学附设学前班或单独设立的学前班也需参照执行,1999年颁布的老政策同时废止。

  保健工作有5项内容

  新政策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主要有5项内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制订科学的膳食计划;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执行卫生消毒制度,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并管理儿童健康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新政策要求托幼机构必须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寄宿制托幼机构或收托60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卫生室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卫生保健人员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每2年参加1次由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予以验证盖章,不合格者收回合格证书。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若患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儿童入学前须体检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或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的,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收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也需及时通知儿童的监护人将孩子带离托幼机构诊治。患传染病的儿童治愈后,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

  儿童进入托幼机构时,托幼机构须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符合要求的,方予办理入园(所)手续。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督促补种。儿童转入新托幼机构时,接收的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原托幼机构出具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和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手册。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正式设立托幼机构前,申办者须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经审核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审批。对评审合格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不符合则不予发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每年校验1次,有效期满前2个月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