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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验免费空中瑜伽摔骨折 要求健身会馆担全责被拒

时间:2017-11-07 09:57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原标题:女子体验免费空中瑜伽 踏空摔伤引发赔偿之争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空中瑜伽是瑜伽中的高难度项目,李小姐就在体验某健身会馆的空中瑜伽教程时,不慎从空中摔落受伤。双方也为此而引发了诉讼,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小姐是某健身会馆的会员,2016年6月4日,她在会馆参加空中瑜伽课程。李小姐说,空中瑜伽是具有一定难度和危险性的项目,但被安排第一次练习的她周围既无教练的保护也无其他保护措施,导致她跌落复合地板,受伤后她立即通知工作人员,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她被诊断为肱骨骨折,住院14天。

  李小姐认为,健身会馆地面没有铺设防护设施、教练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健身会馆工作人员拍摄的手机录像未提供,均证明健身会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健身会馆则认为,该公司是专业的瑜伽馆,李小姐于2009年就在健身会馆处进行瑜伽健身,健身会馆通过会员章程及现场教练均告知李小姐注意事项,除健身会馆提供法庭的录像外无其他录像。事发当日是健身会馆为李小姐免费提供空中瑜伽的体验课,由有资质的瑜伽教练进行授课,该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除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律师费外,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李小姐30%的经济损失。事发是李小姐没有按照瑜伽教练的指示,导致重心不稳摔下,李小姐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事发时所摄录像显示,李小姐参加的空中瑜伽课程,健身会馆提供的瑜伽绳离复合地板地面1米左右,健身会馆作为专业的瑜伽健身单位理应能预见到第一次参加该课程的会员在进行高难度空中瑜伽过程中可能摔落致伤的后果。但是健身会馆未为李小姐提供防止摔落致伤的防护设施,且健身会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履行详尽安全告知义务,可证健身会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健身会馆对李小姐摔落致伤存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健身会馆所认为的免费空中瑜伽课程可不承担责任、仅同意补偿的问题。法院表示,虽然健身会馆未就该课程向李小姐另行收取费用,但健身会馆提供李小姐该课程是由于李小姐是健身会馆的老会员,基于双方数年来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健身会馆为李小姐提供的上述课程非无偿。

  法官指出,李小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健身会馆处成为瑜伽健身会员至事发已逾7年,理应了解瑜伽健身技巧性强、对力量和身体均有较高要求,未按教练指导的动作训练,可能导致身体伤害的后果。从事发时所摄录像显示,李小姐所做动作与其他学员动作迥异,可证李小姐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摔倒致伤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健身会馆的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由李小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健身会馆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