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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方式都在这了!

时间:2018-06-02 16:49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鄂尔多斯市已将原市监察局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成立了市、旗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为畅通监督渠道,现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报的范围方式通告如下:

  一、监督对象

  (一)纪检监督对象: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

  (二)监察对象: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受理事项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举报。请按照被反映人的级别和属地,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一)市纪委监委受理:对市党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旗区纪委副书记、常委,旗区监委副主任、委员,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等有关问题的举报;对市党委工作部门,旗区党委、纪委,市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等党组织有关问题的举报;对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举报。

  (二)旗区纪委监委受理:对旗区党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有关问题的举报;对旗区党委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党委、纪委,旗区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等党组织有关问题的举报;对旗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旗区所管辖乡(镇、街道)及以下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举报。

  (三)乡(镇、街道)纪委受理对乡(镇、街道)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包括站、所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

  四、举报地址、电话及网址

  市纪委监委来信地址: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017010;

  来访地址:康巴什区市府南街党政大楼C座221信访接待室;

  举报电话:0477 -12388;

  网络举报:请登录鄂尔多斯市纪检监察网站(网址:)进行举报;或者关注“鄂尔多斯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