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养生人群 > 中老年 > 失智老人遗嘱 监护人不能代立

失智老人遗嘱 监护人不能代立

时间:2018-04-22 20:56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4月21日上午,第六届中老年文化节活动之一的“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启动,首场活动走进市老基会共建社区——南开区嘉陵道街泊江里社区。本次活动由天津市老龄办、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老年基金会、《中老年时报》联合举办。

  活动现场,来自6家法律服务机构的10名律师及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资深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并向居民赠送了法律资料。近百位老人前来咨询法律事项。

  记者发现,立遗嘱等事项成为咨询热点。泊江里社区的章大娘告诉律师,2014年,她的母亲已过世,父亲因严重老年痴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依照申请,法院指定章大娘的大姐为父亲的法定监护人。当时,章大娘姐妹三人轮流照顾父亲,弟弟则从未过问。为此,大姐在父亲去世前替父写下遗嘱,并让父亲签名摁手印,遗嘱确立了将父亲名下房产由姐儿仨继承的事项。章大娘询问,这份代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市老基会法律顾问沈雁群律师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为此这份遗嘱不具法律效力。章大娘的大姐虽为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但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他的财产,也无权代替其父订立遗嘱。如果姐妹三人认为弟弟因未尽赡养义务而无权得到遗产份额的话,可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请求。

  本报法律顾问马增悦律师也提醒读者,订立遗嘱最好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情况下进行,以避免身后出现财产纠纷。上图 义务法律咨询活动现场。 庞津昆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