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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按摩时突发脑干出血死亡 法院判决自担责75%

时间:2018-04-06 15:00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小林在足浴店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突发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经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小林父母将该足浴店诉至良庆区法院,要求该店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足浴店承担25%的赔偿责任,小林自身担责75%。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某日下午,小林因工作身体劳累与他人一同来到良庆区某足浴店,按摩服务结束后,按摩技师退出房间,数分钟后,发现小林躺在床上全身抽搐、意识障碍。足浴店老板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小林被送往医院抢救,于两天后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死亡诊断显示小林有脑部多项疾病、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等疾病。另查明:该足浴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足浴、保健按摩。为小林按摩的技师无按摩相关资格证。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林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虽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但是在足浴店接受按摩后病发。为小林服务的按摩技师无相关按摩资质,在不了解小林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不能正确按摩穴位的情形下,按摩可能会诱发潜在的疾病发作,其按摩行为与小林的病发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小林的病情和按摩行为与死亡的作用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按摩师承担25%的赔偿责任,小林自身疾病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承担75%的责任。因按摩师提供按摩服务的行为亦其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足浴店承担。

法院重新厘定各项损失共计359146.67元,足浴店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89786.67元,扣除其已赔偿的3.8万元,尚应赔偿51786.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