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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保委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健身教练指导不当致人

时间:2018-03-15 14:37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今天是“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4日下午,在合肥市召开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合肥市消保委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调解案例并进行了解读,其中购买新车出问题,保质期内食品发霉,装修公司违约,健身教练指导不当致人拉伤等案例引发关注。》》》推荐阅读:合肥发布2017网络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同济泌尿专科医院发布虚假广告上榜

案例一:

刚买新车出问题 工商调解把车退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3日,滁州市消费者李先生在合肥某4S店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谁料提车后的第二天,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出现了方向盘转不动的情况,随即联系4S店。经4S店检测故障原因系转向系统失效导致,属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李先生向该4S店提出退车要求,但遭到拒绝,李先生遂向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商人员认为汽车4S店销售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同时指出依据家用汽车三包规定,4S店应予以退货或换货。经调解,最终该汽车4S店为李某办理了退车手续。

案例评析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本案中,李先生在购车第二天就出现转向系统失效的故障,符合该条规定的免费更换或退货条件。

案例二

保质期内食品竟发霉 消费者投诉获赔千元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日,巢湖市消费者陈女士在巢湖市某超市内消费20.5元购买了一袋散称小包装蛋糕,当日晚上食用时发现其中一袋蛋糕上有霉点,明显已变质。4日,陈女士到巢湖市消保委卧牛山分会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9月4日,卧牛山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看陈女士提供的蛋糕及消费凭证,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蛋糕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8日,保质期为6个月,虽然在保质期内,但凭肉眼就能看出有明显的灰绿色霉点。分会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仍有部分同一批次的蛋糕也发生霉变,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一致。该超市负责人承认其所销售的蛋糕已霉变,表示愿意全额退款,但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接受,并称该食品未出保质期,发生霉变的主要责任应该是生产者而不是销售者。工作人员指出,在此事上,超市所销售的蛋糕肉眼能看到霉变霉点,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提出索赔,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首付责任,不得推诿。

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1000元。同时,启动“诉转案”机制,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霉变食品全部查扣并对该超市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蛋糕食品,肉眼看见明显有霉变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

种子未发芽 调解获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颜先生在巢湖市烔炀镇内某农资店以12元/盒的价格购买了两盒“滁核0503”油菜种子,回去播种后却未见种子发芽,怀疑种子有问题,颜先生要求农资店赔偿损失。该农资店负责人曹先生认为种子没有质量问题,种子没发芽是因为今年气候不如往年好,不愿给予赔偿。双方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2017年11月1日,颜先生向巢湖市消保委烔炀分会进行投诉,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颜先生反应的问题属实。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农资店负责人曹先生向颜先生赔偿了所购种子费及相关损失共计150元。

案例评析

颜先生所购种子由于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种子没有发芽,为颜先生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农资店应为颜先生作出相应的赔偿。

案例四

健身教练指导不当 锻炼拉伤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消费者吴某到肥西县消保委投诉,称在某健身会所锻炼时,向健身教练诉说腰背部不适,教练说是腰肌劳损便帮助其拉伸,当时吴某说很痛,要求停止,但教练让其忍耐坚持做完拉伸,结果锻炼结束后腰背部疼痛难忍,十多天后仍未见好转,经多次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应卧床休息。为此,吴某请假2个月休息治疗。吴某多次去健身会所交涉,但健身会所总是推诿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根据医生诊断吴某系腰椎间盘膨出。综合分析健身教练判断情况错误,在拉伸过程中,吴某表示疼痛要求停止的情况下继续施加外力,使吴某未有充分准备,腰部负荷突然增加,导致腰椎间盘膨出,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肥西县消保委约见健身会所负责人,但健身会所负责人担心一旦赔付钱款后,对方以伤病为由继续纠缠,不愿承认其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