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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食品

时间:2018-01-07 08:54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为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 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2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保健食品

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二、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任分工

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通过排查、日常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等手段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查处力度。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公安分局:要应用情报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手段,深挖案件线索,加强行刑衔接,从严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商分局:要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广告、涉嫌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食药监局:负责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集中整治,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以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效。

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