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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借口将儿童哄回家 中老年熟人作案占半数

时间:2017-08-23 11:17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近日,南京猥亵女童案备受关注,如何防范儿童被猥亵引发热议。猥亵儿童的案犯都有哪些特征,在作案时使用哪些伎俩……记者昨日从合肥市蜀山法院了解到,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理猥亵儿童案8件,中老年案犯占多数,作案场所躲在偏僻场所和案犯家中,因暑假儿童多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猥亵儿童案多集中在夏季,受害最为严重的为8-11岁年龄段女童。

典型案例:

酒后路过偏僻场所作案

2014年7月,女童小敏(化名,8岁)独自在水塘边玩耍,酒后路过的王某(39岁)心生邪念,首先以给钱等方式对其进行诱骗,未果后采取言语威胁,猥亵了她,后小敏寻机挣脱逃离并告知父亲。当天下午3时许,王某被小敏父亲找到,逃跑未遂被扭送至派出所。案发后,经蜀山区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邻居诱骗女童回家作案

2014年7月,57岁的黄某趁隔壁两女童(均10岁)独自在家之机,分别以有重要的事和她们说为理由,将她们诱骗至自己家中予以猥亵,事后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零钱,并要求她们不要告诉家长。

事后,一女童母亲发现女儿身体有异样,经追问导致案发。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区搭讪骗回家中作案

2015年3月,63岁的周某在住所小区附近,遇见独自放学回家的小玲(化名,10岁),上前搭讪将其哄骗至家中进行猥亵。当日,小玲近亲属报案,周某被抓获归案。因周某近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5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请法院考虑周某年事已高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作案特点:

中老年熟人作案占半数 找各种借口将儿童哄回家

这8起案件中,被告人年龄最大的64岁,最小的29岁。其中40-50岁中老年被告人占多数,被告人均文化水平低,最高学历为初中。经办法官介绍,猥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半数,有邻居、小区保安等。

值得一提的是,猥亵儿童的被告人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多以问路、问事情、买零食等借口哄骗受害儿童去偏僻地区或家中实施犯罪行为,事后威逼利诱,要求受害儿童不要告诉家长或他人。此外,案发时间较集中,多发于7、8月夏季暑假期间,13时—16时的人烟稀少偏僻场所。

法官说法:

报案较滞后,量刑一般5年以下

“儿童被猥亵,对其身心伤害难以预计,因其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和严重滞后性,可能要在数年乃至数十年后方才显现,对于量刑群众普遍认为偏轻。”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刑庭庭长杜卫根表示,对于此类案件均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能在5年以上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

由于案件特殊性,大多数被告人均属个人单独作案且场所隐蔽,司法实践中量刑最高也只能判到5年。

杜卫根说,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于受到侵犯往往难以自知,大部分是家长发现其身体异常经追问才案发,但距离犯罪行为实施往往已过数周乃至数月,对公安机关搜集证据造成困难。

律师观点:

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尚处于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对强奸、猥亵等暴力犯罪侵权行为认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其从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在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上处于空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一辰认为,对于被猥亵儿童的心灵创伤在审判中往往被忽视,法院定罪量刑更注重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并没有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鉴定。

在面对如何帮助受害儿童摆脱心理阴影,顺利回归社会这一方面,略显无力。

晨报记者 周勇 通讯员 程磊 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