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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

时间:2018-10-10 21:05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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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以下关于安全生产说法正确的是( )。

A、直至2014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依旧呈上升趋势

B、安全生产工作是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

C、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D、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参考答案: BCD

每月一案

【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要点引读

随着社会公众民主、法治、权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以信息公开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监督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内涵,应把握三点:一是从政府信息和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二是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据的信息。三是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

以案说法

孙某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某市财政局邮寄《征询函》,请求某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该市人民医院房屋租金的收取、分配和使用情况明细,以接受社会监督。某市财政局收到该《征询函》后当面告知孙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某市财政局公开的信息范围。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市财政局依法向社会公开该市人民医院十五年来的出租房屋租金的收支明细账。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关于某市人民医院房屋租金的收取、分配和使用情况明细,某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未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某市财政局没有义务为孙某制作、搜集该信息,孙某亦不能合理说明该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有关,且某市财政局已经当面告知孙某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信息范围,故孙某要求某市财政局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管理建议

行政机关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做好分类、保管工作,依法合理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保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并更新。对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提供的,应当依法积极提供;不能提供的,但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要及时与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沟通,经沟通能够确定公开义务机关的,答复中依法告知申请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