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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法检“两长”同堂问案首例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开庭

时间:2018-08-22 10:53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映象网商丘频道讯(尚海东 田保庆 通讯员 蔡向阳)8月17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宁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法院院长王宏伟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杨亚东担任公诉人。据了解,此次案件是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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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在2016年5月份至同年7月份禁猎期内,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李某等三人多次在宁陵县境内的古宋河道内,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啄木鸟、鸽子、“马不楞”等动物。被告人胡某、贾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712只。啄木鸟1只、鸽子1只、“马不楞”3只。被告人李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297只、“马不楞”15只。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贾某在宁陵县孔集乡的古宋河道内又进行非法猎捕时,被宁陵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其捕获的41只斑鸠和1只啄木鸟被全部放生。被告人王某明知是非法捕获的野生斑鸠,仍将上述671只野生斑鸠予以收购,转卖给被告人王振某从中牟利,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71只野生斑鸠的价格为5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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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贾某、李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后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公益损失53680元。被告人王某、王振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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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宁陵县检察院检察长杨亚东在采访中表示:“此次庭审标志检察机关这项工作的正式开展。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切实实把这份工作落实做好,为宁陵县生态健康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今天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当庭判决,并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从轻判决,其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全部受到警醒与教育,以教育为目的 。现在社会上一些人对破坏生态环境认识不到认识不全面,认为捕几只鸟污染环境不可能是犯法,我们检察机关可以通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这次庭审希望能够警示到大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重视。自觉对我们大家共同生存的环境进行关心、关爱、爱护,付出心血汗水,使我们的环境更美,更生态。也希望广大的人民群众见到破坏环境的行为及时举报。团结一心共同维持美好家园。” 据悉,法检两长出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我省尚属首例。此举必将为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等开辟一条新路子,能进一步减少和遏制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违法犯罪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