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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养老金调整为350元/月

时间:2018-08-14 07:48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汪万里)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东莞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就可以领取每人每月350元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东莞市卫生计生局昨日公布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对八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奖励扶助。

  八类情况可领取奖励金

  根据《意见稿》,具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可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两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在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夫妻;终身无生育,在婚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七种情况,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不过,如果符合八类情况,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可获得奖励:2016年1月1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因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户籍发生迁移的;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并定居的;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发放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根据《意见稿》,从明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而此前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东莞市卫生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奖励金建立发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放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参照国家、省的规定和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等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街(园区)建立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专用账户,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市、镇街(园区)财政、村(居)委会将应分担数划拨到指定专用账户,并由指定部门发放至奖励对象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