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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新疆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

时间:2018-07-23 17:09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原标题: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新疆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2017年新疆非法集资案涉案标的超44亿元

新疆网讯(记者李卫疆 通讯员刘运琦)5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2017年新疆各级法院2017年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2017年,新疆各级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96件347人,涉案标的高达44亿余元。

“非法集资案通常涉案金额大,案件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作案方式也变化多样,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广泛渗透到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养老、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空间也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非法集资以无风险、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通过夸大公司实力等进行虚假宣传。犯罪份子通过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以虚假宣传造势等,制造有实力的假象,欺骗老百姓。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及被害人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案款追缴困难。”在谈及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说。

据了解,新疆各级法院保持了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并注重将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相结合,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在依法及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退赃、退赔表现突出、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明显的,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可能追缴和责令退赔涉案财产,使被害人的损失在最大范围内得到挽回或补偿。在坚持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尤其是跨区域的案件,做好案件审判、赃款赃物处理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打击合力。此外,结合审判实际,新疆各级法院还通过组织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社会各界群众旁听案件审理、公开宣判及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发布、法制宣讲、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案例、宣传国家金融政策,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要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投资前要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对理财投资的规则和风险有清晰、理性的认识,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抵住高收益、高回报的诱饵,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注册资本所迷惑,要避免上当受骗,关键是拒绝高利率诱惑;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自己身陷非法集资活动,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王海琴说。

当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吾丽亚提·艾比不拉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活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下列四种情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行为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据了解,今后,在巩固已形成的工作基础的同时,新疆各级法院还将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健全有关行业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链接:新疆四大典型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1

麻某、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养老投资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麻某,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新疆隆运红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何某,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新疆隆运红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麻某注册成立新疆隆运红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何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出纳,并通过员工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方式进行宣传。该公司在无任何建设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原生态老年健康乐园”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离开了新疆隆运红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在职期间该公司吸收客户资金。被告人麻某将吸收所得客户资金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公司房屋租金、垫付到期客户本金、产业园基础建设。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麻某在乌鲁木齐市成立了新疆隆运红福资产管理公司,并以“原生态老年健康乐园”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被告人何某作为新疆隆运红福资产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出纳,其根据被告人麻某的安排将所吸收来客户资金用于米东区“原生态老年健康乐园”项目建设支出、客户本金及利息支出、公司日常开支等用途。何某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未分得赃款,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据此,被告人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中老年人闲置资金多,养老理财需求强的特点,宣传其“原生态老年健康乐园”项目,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养老行业快速发展,群众对养老相关理财投资项目应当更加审慎,加强审查、注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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