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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举报检察官”续:证人出庭被捕后翻供

时间:2018-07-20 15:24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记者/王梅梅 统筹/陈威]1月10日上午,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监狱警察李锐涉嫌受贿罪一案再审一审程序在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记者当天参加了旁听。庭审中,两位关键证人因涉嫌伪证罪被立案查处、取保,本次没有出庭,其是否作伪证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此外,合议庭对检方出示的两份证据以不能排除非法取证予以排除。

“警察举报检察官”续:证人出庭被捕后翻供

  狱警实名举报检方逼迫证人作证

  2017年11月24日,大白新闻收到了一则题为《八名检察官用三年时间办了一桩冤假错案》的举报信: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的一名监狱警察,实名举报荆门市检察院非法取证、阻止证人出庭,大白新闻对此案进行了独家报道。

  信中举报人李锐称,自己向别人借了5万块钱,却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并且两位证人多次翻供,李锐说:“想不到检察机关采取非法手段逼迫证人作伪证,证人遭受办案人员的打击报复……”

“警察举报检察官”续:证人出庭被捕后翻供

  关键证人不予出庭,检方两份口供被排除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李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16年5月5日,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书提出抗诉,而被告李锐也提出上诉,荆门中院在2016年12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案件遭到搁置,2018年1月10日,该案在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大白新闻记者当天参加了旁听。

  记者注意到,开庭伊始,辩护人认为此案在荆门地区难以得到公平的审理,申请掇刀区法院全体法官回避,指出:荆门市检察院主导侦查,明显存在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的情况,且荆门市检察院又是掇刀区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关,此案在荆门地区难以得到公平的审理,申请掇刀区法院包括审判长在内的全体法官回避,法官暂时休庭后,以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并不可复议。

  检方起诉称,被告人李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检方的多项受贿指控,被告人李锐则主张自己无罪,并指出检方逼迫证人作伪证。

  记者注意到, 2014年9月13号和19号,袁某某和祁某某分别在检察机关作了两份口供。袁某某称: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锐让他和祁某某串供谎称钱已经还了。而祁某某供述称,自己与李锐、袁某某订立了攻守同盟。

  据了解,二人曾在二审出庭作证时表示自己撒谎了,并称“遭遇暴力”“得不到正常休息”等刑讯逼供,指出李锐确实已经还了5万块钱。

  值得留意的是,此前多次翻供的两名关键证人祁某某、袁某某,虽然辩护方申请出庭作证,但审判长表示,二人以“照顾两个小孩”以及“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出庭。

  随后,在非法证据排除质证环节,合议庭对检方出示的两份证据以不能排除非法取证为由予以排除。

  检方在补充证据环节,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当庭播放了相关录像资料。对此,辩护人申请提交证人的全部讯问笔录,检方则以“袁某某和祁某涉嫌伪证罪一案还在侦查。”为由予以拒绝。辩护人辩称,检方只出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违反了全面举证的原则。并且既然对被告人不利的讯问笔录可以出示,其他的讯问笔录也应该可以出示。

  大白新闻注意到,庭审当日,被告人情绪颇为激动,在法庭质证和辩护中,其反复陈述自己无罪,是被冤枉的,并不时地喝水平复自己的心情。

  最终,经过近10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警察举报检察官”续:证人出庭被捕后翻供

  本案尚未宣判  如何断证言真伪?

  大白新闻注意到,祁某某因二审出庭翻供被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批捕。2016年7月6日,被拘捕的祁某在看守所所做的一份笔录称,其翻供的原因是“可怜他”。

  据《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报告 东公(刑)终结字[2017]第241号》显示,犯罪嫌疑人祁某某、袁某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至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公安局经过审核于5月24日进行立案侦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和投案,双方伪证罪一案已侦查终结,祁某某、袁某某的行为涉嫌伪证罪,拟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追究祁某某、袁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方认定两位证人在二审作伪证,并多次以两人“伪证罪”为由,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予以否认。

  对此,辩护人称,两证人以伪证罪侦办,检方及公安机关程序上存在主体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且不满足主管管辖移送条件等。且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无法判定证言的真伪,证人是否触犯伪证罪也就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对两位证人以伪证罪立案、侦办,显然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编者按:“看守所里出证据”思维是法制毒药

  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律上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目前,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存在这样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刑事诉讼法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一旦证人出庭作证后与庭前证言相反或与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相矛盾,立即会被控以“伪证、妨害作证”等刑事罪名。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法庭的职责是采信或者不采信证言。

  刑事司法体制设计的证人作证制度,意义在于法庭能够客观全面的审查证言,核实证据,最终作出公正判决。

  长此以往,刑事法庭上,要么是无人作证,控辩双方单凭证言进行质证;要么是有证人出庭作证,证言与公诉机关“相互佐证”,否则难逃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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