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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酒不知悔改 对抗组织审查作茧自缚

时间:2018-07-13 18:10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它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决不允许有对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政治立场的言论及行动。

  

  条例原文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

  

  2016年8月,息烽县小寨坝小学原党支部书记黄开鹤以儿子黄星杰考上州民族大学为由,借机办升学酒,收取礼金。在县教育局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对其违规办酒席问题进行调查时,黄开鹤不但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反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违纪事实,规避组织处理。县纪委在掌握黄开鹤违规办酒的确凿证据情况下,对其进行调查核实,黄开鹤仍然不知错、不反省、不认错、不配合,多次拒绝县纪委调查人员调查核实,否认其违纪事实。调查结束,在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审理时,黄开鹤仍然一意孤行,否认违纪,为其行为进行狡辩。黄开鹤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视党的纪律,顶风违纪,对抗组织审查,态度顽固。2016年9月29日,黄开鹤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2016年10月12日,黄开鹤受到降低岗位两个等级的行政处分。

  

  执纪者说

  

  黄开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盖其违纪问题,对抗组织审查,伪造证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已违反政治纪律,应受到党纪党规的惩处。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定会败下阵来,最终自食其果,摔得更惨、伤得更重。

  

  案例启示

  

  透视这些“对抗组织审查”者的内心,党纪意识之淡薄可见一斑。事实上,这些走上歧途的党员领导干部,很多都是从基层岗位一步一步历练而来,其身为普通党员时尚能守法遵纪,而一旦走上领导岗位,手握权力,就往往将纪律抛诸脑后,对党忠诚老实仅是口头说说而已。长此以往,党性变质,纪律生疏。

  纪律和规矩之于干部,是约束更是保护。我们党早就确定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从抓作风起,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调经常性咬耳扯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纪律审查时则首先要求干部重温党章和入党申请书,等等,这都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保护和关爱。然而,那些对抗组织审查者不仅不能体会到这“苦口良药”,反而“讳疾忌医”,不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机会,甚至千方百计对抗组织审查以期逃脱罪责,这就是典型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对党忠诚老实,是每一名党员、干部为人为政的基本准则。这份忠诚老实既要求其践行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的宗旨,也要求其在犯错误受审查时能够对组织坦白交代。正视自己的错误,勇于担责,改过自新,这是尚有党性的具体体现。事实证明,主动接受组织处理,才能避免滑向歧途;对抗组织审查,无异于作茧自缚,只会摔得更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