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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法院:医疗美容致人死亡 美容店主锒铛入狱 雅安频道 四川

时间:2018-07-03 18:21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四川新闻网安7月2日讯(吴建军)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美容机构非法行医案。涉案美容店主汪某在对顾客实施美容行为时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导致顾客张某因药物过敏死亡,石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被害人张某(女、殁年22岁)经网友推荐介绍,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在四川省石棉县经营美容养生馆的汪某,双方加为好友后通过微信就如何进行祛斑美容进行沟通交流。2017年6月30日18时许,张某按照约定专程从四川省达州市某高校到达石棉县汪某经营的美容店接受祛斑美容服务。张某到店后,通过支付宝向汪某转账支付4300元美容费,便躺在店内美容床上由汪某对其实施面部祛斑美容服务。汪某利用店内的麻痹膏、祛斑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物质在张某面部反复涂抹,约四十分钟后,汪某发现躺在床上的张某嘴角出现白色泡沫,无法言语、意识不清。汪某遂通过朋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8时许医务人员达到现场后发现张某已经死亡

案发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汪某用于美容的祛斑产品中检出苯酚、利多卡因和丁卡因;被害人张某左右两侧面部皮肤中检出利多卡因、心血液中检出利多卡因和丁卡因。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张某死亡与其特殊体质有关,麻痹膏、祛斑药及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使用触发高敏反应致死,建议汪某对张某使用药物与张某死亡的参与度为30%。

石棉县法院另查明,汪某经营的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汪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案发后,汪某向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向被害人亲属返还了收取的祛斑美容费4300元,被害人的父母对汪某给予了谅解。

案件处理

石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处方药品及含有利多卡因、丁卡因成分的美容祛斑产品,对被害人张某实施医疗美容,导致张某因高敏反应致死,汪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汪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石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汪某判处了上述刑罚,并判决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人们在享受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个人气质、形象、修养的塑造。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伴随而来的美容产业也不断发展壮大。而现实生活中各种美容机构鱼目混杂、良莠不齐,很多不具有医疗资质、医师资格的美容机构、人员夸大宣传,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医疗美容业务,时常引发严重损害后果,给顾客带来身心伤害。为此,在接受美容服务时,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口碑良好的美容机构进行,特别是在进行医疗美容时更要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科医院、医疗美容机构找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因为,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实施的美容已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方有安全保障。不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均不得实施医疗美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