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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筑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缴存使用公积金

时间:2018-07-01 19:11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本报讯 6月29日,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在筑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筑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凡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本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参照《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报记者 金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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