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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01-26 12:07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证券代码: 600129 证券简称:太极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4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366号) , 核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081,433 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方案和总体认购情况,最终向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等 8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A股)股票 129,996,744 股 , 每股面值 1 元 (人民币元,下同),每股发行价 15.36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6,749,987.84 元,减除发行费用 34,350,232.6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62,399,755.24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8〕 8-2 号 《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刊登在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 股本变动公告》 ( 公告编号 : 2018-02 号 )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 , 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 甲方” )分别与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垫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涪陵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以下统称 “ 乙方” )以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如下表 :

开户单位 开户行(乙 开户账号 存款金额(元) 对应项目

( 甲方) 方 )

甲方 1 :重

庆太极实业 6530000410120100006133 1,150,000,000.00

(集团)股 太极集团

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 膜分离浓

甲方 2 :太 股份有限 缩系列创

极集团重庆 公司重庆 6530000410120100006426 0 新工艺及

桐君阁药厂 南岸支行 新产能建

有限公司 设项目

甲方 3 :西 6530000410120100006268 0

南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重庆太极实 重庆农村 补充流动

业(集团) 商业银行 资金及偿

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 2501010120010012820 520,048,738.02 还银行贷

司 公司垫江 款

支行

甲方 1 :重

庆太极实业 023900066110701 99,000,000.00

(集团)股 招商银行 太极天胶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原料养殖

甲方 2 :内 公司重庆 基地建设

蒙古阿鲁科 涪陵支行 项目

尔沁旗太极 123909424210202 0

天驴有限公

重庆太极实 广发银行 太极集团

业(集团) 股份有限 9550880056285200158 197,750,000.00 科技创新

股份有限公 公司重庆 中心项目

司 分行

注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丙方扣除保荐承销费后汇入金额, 尚 未扣除律师费 、会计师费、 股权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 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 甲、 乙 、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