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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男子鬼迷心窍做出这种事 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时间:2018-01-19 14:38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2016年11月上旬到2017年2月20日,对于家住遂州北路的小丽(化名)来说就像一场噩梦一般。在这4个月的时间内,小丽先后4次被亲生父亲赵强(化名)强奸。今年1月18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强作出一审判决,赵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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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第一排右一)被押往遂宁市看守所

法院判决

罪名成立 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今年36岁的赵强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赵强和妻子通过售卖猪肉每天收入约600元。夫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一家人居住在遂州北路某小区内。在家里,赵强非常疼爱两个孩子,一家人关系十分融洽。然而这个幸福的家庭却在2016年11月上旬被赵强亲手毁了。

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赵强独自在家中观看了淫秽视频,并喝了一瓶啤酒。当他面对未满14周岁的女儿时,心中忽然起了恶念。以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女儿发生了性行为。在此后的4个月时间内,赵强趁家中只有父女二人时,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女儿发生性行为。2017年2月20日,是他最后一次将“魔爪”伸向自己的女儿,事情败露后,赵强的妻子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2月22日,经医院诊断,小丽的处女膜陈旧性撕伤。

1月18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强涉嫌强奸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强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强奸其未满14周岁的亲生女儿,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经船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赵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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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红色标记处)隔着警车看着家人

对话犯罪嫌疑人

“女儿,爸爸对不起你!”

在船山区人民法院羁押室内,记者采访了赵强。记者难以相信就是眼前这个留着平头,中等个子微胖面善的中年男性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强说自从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送到遂宁市看守所后,自己的内心一直都无法平静,他对自己当初所犯下的恶行表示深恶痛绝。

当赵强说自己在看守所内收到了女儿和妻子的来信时,他忍不住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女儿在信中鼓励我希望能好好改造,争取早点回家。女儿对我说想我了。”赵强哭诉。“说千万次的对不起都是于事无补的,我给他们写信说了,希望妻子带着儿女去新的城市重新开始,让孩子在新的环境里走出心理阴影。”“女儿,爸爸对不起你!对不起这个家庭!希望女儿能走出这段阴影。”赵强说。

赵强说自己走到这一步和自己观看了淫秽视频有很大关系,“微信上一个陌生人添加我为好友,说有影片,就发了淫秽视频给我。第一次做这种丧尽天良的事情那天我喝了一瓶啤酒。看到女儿后鬼迷了心窍,做出了这样的错事。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加大对淫秽制品的打击力度,也奉劝市民,千万不要犯我这样的错误。”赵强说到这泣不成声。(吴长鑫 全媒体记者 黄尧)

法官说法

案情恶劣所以从重处理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审判法官覃建华,覃法官表示,被告人强奸其未满14周岁的亲生女,情节恶劣,从重处罚,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赵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全媒体记者 黄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