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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

时间:2017-09-13 12:19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处室: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个最严”要求,组织开展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与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法》和 “四个最严”的要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

(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广告发布单位切实落实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刑衔接,切实夯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五)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市场环境得到根本净化,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六)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相关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

三、治理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或未经严格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五)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六)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1.重在源头治理。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引导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确保食品安全。

2.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二)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排查违法违规行为

1.认真排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着重做到罚管并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严格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排查。根据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申请,严格许可审批程序与审查标准,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检查销售者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的单位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项目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3.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本条口整治的抽检工作。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监督销售者下架、退市,追根溯源,查清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来源;对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