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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 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

时间:2017-12-06 21:54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实施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整治实施各项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体系。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科技标准、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实施集中办公;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保障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整治重点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三、细化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