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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新作品案判决 燕山红被判向中科云网返还3000万

时间:2018-10-15 11:17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独家:国画大师汪国新作品诉讼案终审判决 燕山红被判向中科云网返还3000万元 |新京报财讯

  赵毅波

  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毅波)一场围绕国画大师汪国新作品的诉讼纠纷,近日终审落槌。

  10月14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且未对交付作品返还问题进行处理,本院予以纠正。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燕山红公司向中科云网返还3000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科云网向北京燕山红公司返还涉案《汪国新艺术品清单(国画)第三批》和《汪国新艺术品清单(书法)第三批》中载明的20幅作品,不能返还的,按照涉案《合作销售诗书画作协议》附件1约定的汪国新销售作品价格标准折价赔偿;

  五、驳回中科云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目前,中科云网尚未就上述诉讼发布公告。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中科云网与北京燕山红公司签订的《合作销售诗书画作协议》于2017年12月27日解除;北京燕山红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科云网30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限)。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中科云网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科云网公司表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

   信息显示,2009年,知名餐饮企业湘鄂情上市,于2013年出现大面积亏损,亏损额达5.64亿元。2014年6月份,湘鄂情宣布脱离餐饮,转型布局大数据,公司更名为中科云网。

  汪国新为知名国画家。据介绍,汪国新为全国zhengxie委员、文化部中国书画院国画院副院长、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农工中央书画院副院长、中央文委会副主任、享受政府津贴的国家一级美术师,代表作有10集1666幅《长江三部曲》连环画、240幅《汪国新新绘全本三国演义》国画集、158米绢本《长江万里风情图》国画长卷。创作诗词7000余首并结集出版。

  据悉,2010年1月1日,汪国新出具授权书一份,言明:兹授权燕山红公司全权负责处理本人诗书画作品的宣传推广、营运销售事宜,允许燕山红公司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销售本人诗书画作品。燕山红公司因上述事宜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本人均承认其效力。本授权书有效期十五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止。落款处有汪国新签名。

  2013年3月31日,燕山红公司与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鄂情公司)签订《合作销售诗书画作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燕山红公司立即收集整理汪国新现有作品,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湘鄂情公司提供清单(加盖公章);双方承诺按本协议规定共同合作销售燕山红公司已有及本协议有效期间创作的作品,燕山红公司须为每幅作品配备唯一且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并与作品同时交付湘鄂情公司;本协议签订后,湘鄂情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燕山红公司支付合作定金30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燕山红公司所有的汪国新已有的作品及本协议有效期间创作的作品的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由任何第三方负责,即湘鄂情公司为燕山红公司唯一合作方,拥有汪国新作品独家销售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情况,湘鄂情公司向燕山红公司支付定金3000万元,燕山红公司向湘鄂情公司开具收到定金3000万元的收据。

  但在3000万元交易完成后,双方反目,并走上一系列冲突,乃至于对簿公堂。

  2013年8月27日,湘鄂情公司向燕山红公司发送解除合作协议的函,言明:燕山红公司从未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湘鄂情公司通知燕山红公司解除原协议,原协议自燕山红公司收到本函后自行解除。

  2013年8月30日,中科云网公司董事长孟凯与燕山红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桂兰短信联系,短信主要内容系孟凯表明“一切都是我的决定,上次与您谈好合作意见您答应了又不执行,已无诚意可谈,再则公司巨亏,也无力继续合作”、“和解方案:由上市公司购买汪先生3百万画作收藏,其余资金退回,合作终止”。

  最终,中科云网在2014年10月公告,因与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万元整。

  中科云网表示,《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000万元合作定金。但是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即使经原告多次催促也始终未提供汪国新诗书画作品清单。此外,被告还严重违反约定擅自销售汪国新作品,侵害了原告重大利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遵守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汪国新诗书画作 品清单,并停止擅自销售作品行为,但是被告置若罔闻。

  “原告于《协议》签订后向被告支付3000万元合作定金。该定金系履约定金。现《协议》因被告不履行约定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故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万元整”,中科云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