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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应予三倍赔偿

时间:2018-10-14 20:12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汽车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应予三倍赔偿

【案情】

田某于2015年8月20日与丰亚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雪铁龙新车一辆。2015年9月26日,田某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该车存在相关问题。2015年10月7日,经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车辆存在前杠不是原厂件、防撞梁有明显的撞击凹痕等问题。2015年11月4日,田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亚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丰亚汽车公司属经营者,田某购车的目的是购买一辆新车,而丰亚汽车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遂判令撤销《汽车销售合同》,丰亚汽车公司退还田某购车款并赔偿田某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费用。丰亚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丰亚汽车公司应否返还田某的购车款,并赔偿购车价款的三倍损失。

生产生活中,人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较之于经营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采集、分析不足等问题,消费者多处于买卖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遭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本案中,就购买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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