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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能再任性 违规养犬要受罚

时间:2018-10-14 05:28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我市年底正式施行养犬管理新规定

  每到清晨或者傍晚,常常能在大街小巷见到遛狗的场景。随着在城市里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近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科获悉,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我市年底正式施行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养狗的市民们,遛狗记得带狗绳,否则就可能面临罚款的尴尬。

  10日上午,家住吴宁街道的杜先生致电本报24小时新闻热线86611000说,这段时间,他经常看到有狗在街上乱跑,留意了一段时间发现,清晨或者傍晚,出来活动的狗就会增多,且狗的排泄物随处乱拉,不仅扰民还影响环境,希望相关部门能管一管。

  如今,犬只管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难题。《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29日经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爱狗是权利,文明养狗是应尽的义务。

  那么,文明养犬应遵守哪些规定?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后,负责养犬的登记、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和除中心镇建成区外重点管理区流浪犬的捕捉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

  养犬,不能随心所欲了。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阻止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1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文明养犬,势在必行,也考验着一座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养犬人的素质。根据《规定》,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此外,爱狗人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养犬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爱狗人士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养犬用途说明、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养犬一旦违反规定要接受处罚。根据《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