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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再迎利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7-11-16 22:35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11月15日,保监会对拟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据悉,现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动健康保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以来,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健康保险发展,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赔付率等方面,应当遵循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

  与现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由不得少于10日调整为不得少于15日,并规定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

  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护理保险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之外的情况作为给付条件,并鼓励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在征求意见中,首次提及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在医保合作方面,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并在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商业健康险作为医疗服务的支付方,可以与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参与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疗行为管控,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制度的落实,防止过度医疗,挤出医疗行为中的水分,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形成良好的就医秩序,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认为。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健康管理助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课题报告,我国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三大特点:健康管理服务内容主要为体检和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发展处于前期数据收集阶段;数据收集手段主要依赖线上调查问卷及可穿戴设备。

  此前,德华安顾人寿董事、总经理殷晓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保监会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相信随着试点政策的放开和完善,以及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发布,健康险,特别是定额给付类的健康险值得期待。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0-2016年,商业健康保险原保费收入从691.72亿元增长到4042.50亿元,增长4.8倍;赔付从264.02亿元增长到1000.75亿元,增长2.8倍;深度由0.17%增长至0.54%;密度由50元/人增长至292.3元/人。